公告截止日 ( 截至 24:00 )
※ 建物登記費以使用執照工程造價 * 千分之2
登記費(元) 書狀費(元) 合計(元)試算結果
  • 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
  • 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應同時申請建物複丈,其複丈費應另計。
    說明:
  1.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2.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
  3. 建物位置轉繪費:以每建號以新臺幣200元計收。
  4.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以每建號(單位)以新臺幣200元計收。
  5. 有關書狀費因內容不一,以實際列印張數計徵,每張80元,每增加一張加計80元。
土地 (請輸入各筆面積、申報地價、持分)
平方公尺
土地權利範圍持份
/
項次 土地面積 (m2) 申報地價 權利範圍(分子) 權利範圍(分母) 登記費(元) 操作
建物 (請輸入各筆面積、申報地價、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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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權利價值 權利範圍(分子) 權利範圍(分母) 登記費(元) 操作
登記費(元) 書狀費(元) 罰鍰(元) 合計(元)試算結果
  •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說明:
  1.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
  2. 有關罰鍰之規定:
    •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逾期未滿1個月不予計徵),最高20倍為限。
    • 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四天)。
  3. 土地申報地價請自行申請登記謄本參考。
項次 擔保權利總金額(元) 操作
登記費(元) 書狀費(元) 罰鍰(元) 合計(元)試算結果
  •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說明:
  1.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
  2.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逾期未1滿個月不予計徵),最高罰20倍為限。
  3. 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如: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申報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可扣除之期限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天)。
  4. 有關書狀費,因設定內容不一,以實際列印張數計徵,每張80元,超過一張者,每增加一張加計80元。
土地 (請輸入各筆面積、申報地價、持分)
平方公尺
土地權利範圍持份
/
項次 土地面積 (m2) 申報地價 權利範圍(分子) 權利範圍(分母) 登記費(元) 操作

建物 ( 國稅局遺產稅証明書上所核定價額 )

項次 權利價值 登記費(元) 操作
登記費(元) 書狀費(元) 罰鍰(元) 合計(元)試算結果
  •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說明:
  1.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
  2. 說明:
    • 繼承登記之申請登記時,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超過未滿1個月不計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登記費罰鍰之計算,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可扣除期間例如: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申報日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或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如申請人未能舉證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3. 申辦繼承登記案件如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則在台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三年期間內,因等待大陸地區繼承人為繼承與否表示之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其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予以扣除。
  4. 土地申報地價請參考登記謄本或地價謄本所記載之。
登記費(元) 書狀費(元) 罰鍰(元) 合計(元)試算結果
  •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說明:
  1. 登記費依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8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064-2號函規定:
    • (1)契約書已分別載明各土地權利負擔之金額者: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其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2)契約書未限定各土地權利負擔之金額者:各登記機關除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其權利總價值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外,請人檢附或詳列之各該共同擔保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證另應依申明文件,按所轄不動產現值比例分算應納之登記費。
  2.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逾期未滿1個月不予計徵),最高罰20倍為限。
  3. 書狀費:各登記機關分別就列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張數計收書狀費(1張80元)。
起訖期間共